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二年级免费基本政策
(一)免学费的时间和范围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执行免学费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范围,与执行“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范围相同,即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二)免学费对象的具体规定
1.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全部为免费对象。涉农专业是指教育部教职成[2000]8号文件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函[2009]272号文件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中的2l个专业。具体包括:农林类的所有专业(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使用与维修、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
2.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生总数和贫困面确定享受免费控制人数,在控制人数内由学校具体评定免费对象。全省学校平均贫困面统一确定为25%。省对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的具体计算方法是: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后,按其他所有专业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的90%折合为农村籍学生人数,再按25%贫困面计算免费控制人数(即综合比例为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的22.5%)。各市(州)、县(市、区)在不突破本级免费控制人数总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对不同生源结构的学校,分别确定不同的综合比例。
(三)免学费的财政补助政策
1.对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在实施免学费政策后,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2.财政补助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是:批准标准为固定数的,财政补助按批准标准计算。批准标准为幅度区间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实际收费在批准幅度区间以内的,财政补助按实际收费计算;实际收费低于批准幅度区间下限的,财政补助按批准幅度区间的下限计算。
3.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补助政策。公办中职学校实施免学费政策后,对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职学校的符合前述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政府财政按照对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学费高出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低于公办学校的,政府财政按实际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四)2009学年已交学费的处理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已交纳2009年秋季学期—2010年春季学期的学费,各学校须在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如数退还给每个学生。其中:公办学校按实际收费数退还,民办学校按财政补助数退还。考虑到各学校评定免费对象的工作量和时间需要,全部完成退费工作的截止时间,最迟不晚于2010年4月30日。
二、我省特殊情况的政策衔接在国家这次出台统一的中职免学费政策前,我省已先期实行了藏区“9+3”和“六类学生”的免费政策。根据财教[2009]442号文件精神,在实施国家统一免学费政策时,要按照“政策连贯,科学并轨,不重不漏”原则,做好相应衔接。
(一)关于“9+3”政策衔接和困难学生人数认定
1.藏区“两州一县”(甘孜州、阿坝州和木里县)。按照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既定政策,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州内学校就读的和统一组织到内地学校学习的(含木里县学生在凉山州内学校学习的)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的各年级中职学生全部免除学费。省对两州内各学校按全部学生认定免费人数;对接收“9+3”学生的内地各学校(含接收木里县学生的凉山州内学校),按实际接收人数单独计算免费人数,不占当地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2.5%免费控制人数指标。
2.彝区“一州两县”(凉山州、峨边县和马边县)。2009年秋季—2010年春季学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的22.5%认定免费人数。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州内学校和峨边县、马边县学校就读的以及峨边县、马边县在乐山市内学校就读的各年级中职学生全部免除学费。省对州内学校和峨边县、马边县学校按全部学生认定免费人数。峨边县、马边县在乐山市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就读学校所在地22.5%免费控制人数指标。
3.北川羌族自治县和九个少数民族待遇县。2009年秋季—2010年春季学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的22.5%认定免费人数。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上述10个县在所属市内中职学校就读的各年级中职学生全部免除学费。省对举办有中职学校的县(北川县、汉源县、石棉县、平武县、兴文县和米易县)的学校,按学校全部学生认定免费人数;无中职学校的县(金口河区、宝兴县、仁和区和盐边县)的学生,全部纳入就读本市学校所在地22.5%免费控制人数指标。
4.其他地区。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所有市县,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全部在校生的22.5%认定免费人数。
(二)关于“六类学生”免学费政策的衔接我省原定享受免费政策的“六类学生”均属弱势群体,符合国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政策导向精神,为确保既定政策的连贯性,同时避免基础数据统计的交叉重复或遗漏,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我省一二年级“六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家庭子女、库区移民家庭子女、扶贫异地安置家庭子女、退伍士兵、孤残学生)全部认定为免费对象,并全部纳入就读学校22.5%免费控制人数指标内享受免费政策,不再单独分列。相应地,财政补助标准由原2000元包干改按本实施方案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分担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现行政策的特殊情况,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我省涉农专业学生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的补助资金,按以下办法分担:
(一)对省属学校免除学费的补助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二)对市州属和县属学校免除学费的补助资金,按不同区域分担:
1.对自治州、自治县、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学校,免除学费的补助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2.对其他地区的学校,免除学费的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定额标准分别是:对成都市的学校,每生每学年1600元;对攀枝花、德阳、绵阳和宜宾市的学校,每生每学年1800元;对其他各市和扩权试点县(市)的学校,每生每学年1920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后的差额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属学校由市县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或定额,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3.接收“9+3”学生的各学校的“9+3”学生免除学费所需的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按实际收费计算改按本实施方案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四、三年级免费政策
(一)免费和减收弥补按照财教[2009]442号文件的规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符合条件的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免除学费。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经认定的顶岗实习有困难的专业,由政府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财政补助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具体办法正式出台前,根据中央财政分配我省补助资金的情况,省对各地和各省属学校,计算中央和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具体方法是:
1.涉农专业全部认定为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即按三年级学生全部人数认定免费人数。
2.其他专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控制人数的综合比例确定为三年级学生人数的10%,相应计算确定给予补助的免费控制人数指标。该人数指标具体分配给哪些学校和哪些专业,由各地、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鼓励各地、各学校根据政府财力和学校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免费人数,但突破的部分视为自费改革,中央和省财政不增加安排补助资金。
3.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各地学校及省属学校的补助资金的负担政策和补助定额,参照对一二年级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政策规定
1.三年级学生享受免费的对象,同样不包括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2.政府财政对民办学校的三年级学生(含涉农专业学生和其他专业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予补助。
3.对经评定享受免费的三年级学生,其已交学费的退还工作,参照对一二年级学生的规定执行。
4.个别学校的个别专业有四年级学生的,参照三年级政策办理。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拨付方式。每年,根据主管部门统计的学生人数,按照平均2000元的标准,由财政部门按政策计算,以一定比例实行预拨。年终后,按照学校的管辖关系,分别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对各项基础数据(实际人数、批准学费标准、实际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认定和汇总,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认定后的基础数据,按政策计算全部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二)对公办学校的补助资金,拨付给学校,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补助资金,拨付给学校,由学校等额抵减学生应交学费。
(三)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严格坚持专款专用,严禁任何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发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以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