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加强我校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力度,确保农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实施,根据四川省川财教[2007]110号文件精神和转发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全日制在校、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的中职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校三年级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二、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记过及以上的处分同学。
3、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生活开支,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按10个月发放。
四、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老师负责受理、审核学生的申请、户籍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组织填报《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复审。
2、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资助学生申请进行复审。
3、经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期间,接受学生咨询和反馈,详细登记,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查修正。
5、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报上级资助中心备案并录入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国家助学金缓发和停发标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2、中途流失、停学、休学,按在校实际月份发放。
3、严重违反学院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4、家庭经济状况与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弄虚作假者;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由县资助中心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
2、发放由县资助中心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在校学生名单通过银行按月存入学生储蓄卡。
3、建立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凭证及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存档备案。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截留、挪用和挤占,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同时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建立阳光助学工作机制。
七、本办法适用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中职学生。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2010年5月